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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件檔案 本市108年度通過本土語言(閩南語、客家語、原住民族語)認證獎勵措施
依據計畫第五點檢附申請表件,由市府簽核後依規定辦理,申請表格如下說明:
(一)本市所轄公私立幼兒園、國民中小學(含附設幼兒園)、高中之現職校(園)長、編制內現職教師、代理教師、代課教師、教保員等職員工之語言能力認證級別獎勵,請檢附當年度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/成績單影本,向服務學校提出申請(申請表格如附件1、附件2、附件8)。
(二)指導人員獎勵者,請檢附指導之學生當年度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/成績單影本,向服務學校提出申請(申請表格如附件3、附件4、附件9)。
(三)通過中級以上之本市所屬在籍國民小學、國民中學學生、高級中學學生,請檢附當年度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/成績單影本,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(申請表格如附件5)。